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当前位置:首页 >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01-08 10:45:41 作者:张雪梅

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问题研究

一、我国法律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现状

12岁的莲莲是京郊一个农村里的女孩。5岁时起就被母亲强迫卖淫,致使多次遭受强奸直至其12岁时止,有时其母亲还帮助他人强奸莲莲,其父亲不仅不管,也经常送莲莲到犯罪人的家中。2003年5月案发后,莲莲的母亲等四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9月其母被判无期。其父亲逃跑,不知音讯。案发后,莲莲被当地有关部门临时接到敬老院生活。

北京市海淀区两个小女孩的爸爸因为抢劫和打架,被判处无期徒刑;她的妈妈吸毒被判处劳教。她们3岁的时候,就由街道来抚养她们,后来她妈妈解教把女儿领回去,几天后,又把孩子偷偷地推到一个亲戚的门口跑掉了。两个孩子后来被送往顺义儿童村。

上述两个案例都涉及到了服刑人员子女的监护问题。还有一些孩子正处于和她们相同的困境或者还没有她们幸运,处于无人抚养的状况。可以说,我国法律对服刑人员子女的权益保护还是个空白。法律法规中涉及服刑人员子女的规定,只有《监狱法》中体现了一点,即《监狱法》第十九条: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服刑人员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表现凸出和受到社会的关注。他们或因父母服刑而无人监管,或因经济压力而面临失学,有的还步父母后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笔者认为,对服刑人员子女的权益保障问题应当刻不容缓。对他们的权益保护,不仅是保障他们能够健康成长、避免受到任何歧视、预防他们违法犯罪的基础和关键,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本文主要对服刑人员子女的监护、教育等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人们对服刑人员子女权益保护的重视,以共同来关注服刑人员子女的健康成长。

二、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的必要性

(一) 有利于服刑父母的犯罪矫治

罪犯自服刑以后,面临着来自家庭、社会、监狱等多方面的压力,罪犯的心理变得更为复杂而不稳定。对于大多数罪犯来说,家庭是他们在狱中服刑改造的重要精神支柱,而子女更成了他们对未来的希望。

(二) 有利于服刑人员子女恢复对人性和社会的信心

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的另一个必要性表现在有利于恢复他们对社会和人性的信心,改善他们的处境,避免流浪,保障他们身心健康成长。

三、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

现实生活中,很多未成年人由于父母一方或双方服刑,而致使监护问题无法落实,呈现无人监护的状态,生活和学习陷入十分艰难的境地。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类家庭:

父母双方均因犯罪入狱服刑;

父母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另一方正在服刑;

父母离异后,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入狱服刑,另一方不愿或没有能力抚养孩子。

(二)服刑人员子女的教育问题

四、对问题的解决对策与探讨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还不如一些发达国家健全和完善,在法律制定和实践执行各方面还存在欠缺,因此,我们国家对服刑人员未成年人子女的保护还没有进行到一个法律的阶段,在实践中的经验也没有一些国家先进和丰富。下面笔者在目前我国法律的状况下,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教育问题的解决进行简要的探讨。

(一)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的解决对策。

《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笔者建议:

1、健全、完善国家监护制度 。国外一些国家的儿童救护制度都是建立在一个完善的监护制度体系下的,我国的监护制度还不完善,存在很多不足,在制定法律等方面还不规范或有欠缺。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国家监护制度,制定相应的并可操作的法律规定。对于父母都被处以刑罚的未成年人,如果没有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监护职责,应当由国家监护机构进行监护,使这些处于特殊困难家庭的孩子都能够像正常家庭的孩子一样享有平等的生活权利和学习权利。

目前,我国的国家监护机构是儿童福利院,但是儿童福利院的接收范围只是孤残儿童和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不接收服刑人员子女。笔者认为,应当加强和扩大儿童福利院的职能,对于凡是处于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又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监护人的,儿童福利院都应当接收。

2、人民法院在对父母判处刑罚之前或同时,根据不同情况,指定孩子的代养人或监护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做出父母有罪判决的同时,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和监护问题。对服刑期短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的顺序指定其他具有监护能力和资格的人代为监护。对服刑时间长的,应当视为没有监护能力;对于父母是因为侵犯孩子权益而犯罪的,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的规定,剥夺父母的监护资格。对于视为没有监护能力和被剥夺监护资格的这两种情况,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指定其他具有监护能力和资格的人做为监护人,对孩子履行监护职责。对于没有法律规定的监护人的,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履行抚养监护职责。这样既可以对犯罪人处以刑罚,又可以保障他们的孩子不至于因为父母入狱服刑而无人监管。

3、发展寄养制度。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 。寄养不是一种法律制度,我国法律中也没有直接规定寄养制度。对于父母服刑的未成年人子女,可以寄养给愿意抚养他们的家庭,由寄养家庭对他们进行照料、保护、管理、教育。寄养家庭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家庭结构稳定、身体精神健康、自愿抚养、保障不虐待被寄养人或侵犯寄养人其他合法权益、定期报告被寄养人生活状况等。我国应当发展寄养制度,鼓励更多的家庭来抚养这些孩子,并对寄养人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助。国外很多国家的寄养制度已经非常成熟和规范,孩子们从中直接获益,这值得我们借鉴。

 4、国家和社会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个人或组织成立保护、代养服刑人员子女的机构。有些服刑人员的子女,由于亲属不愿意抚养,他们有的在居委会、村委会里生活,有的被送入儿童村等专门的机构。

最近几年,社会上成立了一些专门收留、代养和保护服刑人员子女的学校或组织,例如北京市顺义的中华慈善总会特殊儿童村、福州闽侯善恩园等。这些组织都是民间开办的,他们自身同时面临着很多困难和挑战,例如没有合法的身份、没有资金支持、孩子上学问题难以解决等,但是他们确实为这些没人管的孩子提供了很大的帮助。我们可以鼓励更多这样的机构的设立,规范他们的管理和经营,一方面可以帮助更多的孩子,使孩子的生活和学习能够得到保障,预防他们犯罪;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国家的负担。

(二)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的解决对策。

1、国家应当设立专门的教育基金,对这部分特殊的孩子进行帮助。由父母服刑的监狱、及其居住的村委会、居委会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出具父母服刑期限、家庭状况、经济状况的证明,书面向就学学校的上级主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即可得到专项基金的资助。

此外,关于助学金,目前,我国在城镇和大部分农村的小学还没有设立,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一般通过减免杂费解决。我认为,在农村或其他经济困难地区的小学都应当设立助学金,使每一个贫困学生都能够享受到助学金待遇。

2、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服刑人员子女根据实际情况减收、免收学、杂等各项教育费用。我国目前的制度是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义务教育法》第十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杂费(《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这给我们在解决一些服刑人员子女由于父母服刑给家庭造成的经济困难而无法接受义务教育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但是对于尚未成年、正在接受高中学历教育的家庭困难的服刑人员子女,也应当享受这个待遇。

3、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教师应当对福利机构与社会上一些收留、代养困难儿童的机构所抚养儿童的入学与教育问题,给予特殊照顾,降低条件、就近入学,给予公正待遇、不得歧视,免收学费、减免其他教育费用。

(三)建立未成年人经济救助制度,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给予社会救助和福利保护

对于像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我国政府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救助机构和救助政策。国家和社会对这些群体在救助方面存在真空地带。监狱的工作是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还没有延伸到罪犯的子女的权益保护上,儿童福利院的主要救助对象是孤残儿童、弃婴,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与救助也没有纳入他们的职责范围。

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救助制度还不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也缺乏儿童福利的保护。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定儿童享有生存、受保护、发展与参与四项基本权利,国外很多国家都建立了独立的儿童救助制度,制定了儿童福利法或救济法,为实现儿童权利提供福利保护,由儿童福利署等专门的儿童机构对父母服刑等有困难的儿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保护和救助。我国应当尽快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制度,制定对未成年人的福利政策,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国家救助,以解决父母服刑给家庭造成的经济困难。救助的方式可以采取对父母双方或一方正在服刑的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补助数额的确定可以参照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待其父母刑满释放后,根据实际经济情况,可以停止发放。这样既可以解决服刑人员子女的家庭经济困难,减轻年老的爷爷奶奶因抚养他们而带来的困难,也可以使愿意抚养他们的亲属或寄养家庭解除顾虑,使这些孩子的生活和学习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注:原文篇幅较长,本文有删减。

文章来源袁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