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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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思考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5-11-09 10:44:06 作者:网络组录入

试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思考与对策

【论文摘要】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当未成年人犯罪已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三大社会问题时,当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游离在法律的边缘,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的一大严峻课题。要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就要清醒认识到,未成年人在成为犯罪主体之前,他们的权利首先被侵害。因此,应将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性工作。本文简要阐述了这一观点,并分析我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现状,提出若干具体对策。

【关键词】未成年人   权益保护   预防犯罪   思考与对策

一、引言

从近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字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和高位态势。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审查批准逮捕、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占捕、诉总人数的7%6.3%2009年占10.38%10.12%2010年占9.13%8.66%……在当今社会价值取向多元化、各种信息高速传播的背景下,受社会上的不良文化和丑恶现象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严重。学界在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时,几乎不约而同地得出一个相同的结论,即青少年犯罪原因有:家庭原因、学校原因和社会原因。但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却常常被人们所忽视,就是未成年人在成为犯罪主体之前,他们的生存权、生命权、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等首先受到了侵害。因为违法犯罪少年往往是破裂家庭的受害者、是学校的落后者,是不良社会环境的牺牲者。从这一观点出发,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比处罚未成年人犯罪,更能显示其应有的社会效果。本文正是基于此,试图阐述这一观点,并分析目前我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现状,提出若干对策,以期对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所裨益。

二、我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现状

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相继制定了一些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规和条例,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配套法律法规。
   
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5条第四款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结合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我国未成年人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1、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2、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3、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4、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5、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6、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7、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8、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9、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10、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11、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12、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取得国产赔偿的权利。13、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14、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15、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16、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单纯从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条文规定看,对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是比较全面的,但其中宏观性的规定多于微观性的规定,原则性的规定多于操作性的规定,对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没有详细明确的界定,存在诸如执行主体不清,责任主体概括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相关部门的责任以及责任部门不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虽然规定公、检、法、妇联、共青团等机构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负有各自的责任,然而,它们的法律地位和角色又不明确,缺少法律框架下的清晰界定,实际处于倡导、宣传、调节的状态。由于有关机构的权力与义务模糊,导致相应的配套机构难以真正担当起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对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没有专门的完整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实际操作中,牵涉未成年人的案件,法院无法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进行审判,更没有强制性措施保障实施。在建立和完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基本上还停留在名词阶段。

三、关于强化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思考与对策

鉴于以上问题的存在,如何加强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使未成年人的保护落到实处,当务之急应当做到一下几点:

1、对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全面修改,法律要更好地保障我国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等,应当进一步细化有关法律条文,法律要明确和丰富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涵义,分成未成年人福利和犯罪两大部分,对每一专门问题要有具体的实施细则。逐步构建一套完整的保护未成年人法律体系。

2、法律规定除了注重对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的保护,还应特别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尊重,尊重儿童的隐私和人格尊严,确实体现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儿童参与意识”,把未成年人当作一个人来看待,而非家庭父母的私有财产。儿童作为权利的主体,具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成人应注意培养儿童学会表达个人意见,并对他们的表达给予应有的尊重。在有关法律中应明确规定成人不得非法隐匿,拆阅或处置儿童的信件,不得未经允许翻阅儿童日记;不得肆意辱骂,殴打儿童或过分溺爱;在无安全防备的情况下,不得使婴幼儿独自留室内或室外;儿童离家出走超过24小时下落不明,应及时报警;不得携带儿童进入有害身心健康的场所;特别是成人对管教儿童不当中造成的严重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

可以借鉴美国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的立法,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美国法律对儿童权益的保护是极其尽心的,其保护体系也相对完善。美国法律规定,有关政府机构要保护儿童不受虐待和忽视,具体地说,就是要确保父母或监护人履行保护孩子的义务,不给他们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学校老师、社会工作者或医生如果发现儿童受到虐待的可疑情况,必须向有关机构报告,否则,他们自己就可能受到轻罪指控。

3、在程序法上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对未成年人案件实行暂缓起诉制度与不起诉、取保候审制度相结合。所谓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予起诉,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义务,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不再对其起诉,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暂缓起诉在日本、德国、英国、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有明文规定,但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仅只明确了检察机关有起诉权和不起诉权,对暂缓起诉未予涉及。 目前,北京、南京等地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试用了暂缓起诉,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从我国目前刑诉法的体例架构来看,暂缓起诉作为检察实务中公诉改革的一项尝试,在已有法律框架中已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同时要设立作为暂缓起诉辅助措施的社会帮教制度。

4、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听审制度,由社会志愿者、教师、专家、未成年人家长、未成年人的朋友组成的听审小组,对未成年人所犯的问题共同讨论和分析,给未成年人提供帮助。听审组由三人组成的专门小组做最后的决定,如果认为应当对该未成年人采取进一步措施,就会对该未成年人发出监督令,社会福利部门根据监督令进行工作,该未成年人将可能其具体情况被专门安排。

5、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程序,给未成年人更多的机会和保护,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提起、立案、收押、审理、处理和执行等程序都要有明确规定。考虑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区别,未成年人司法程序可以是简易的或相对不正式的,“尽量采取缓和的气氛。”此外,对未成年犯罪应当尽量减少适用刑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规定得越具体越好。

6、强化学校和教师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责任,所有学校从小学开始开设法制课;学校聘请法制工作者担任学校专职或者兼职法制校长,制定法制校长职责,真正落实到位;学校的法制教育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即从生活知识、生活规则、生活礼节这样一些初级生活准则的教育人手,来培养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的基础。第二个层次,是加强未成年人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的修养。这是增强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的关键,也是未成年人自我防范的一道最直接的屏障。学校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所谓社会化,最起码的一点,就是学会自觉维护和遵守社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德。许多未成年人在这方面的修养,大大低于他们的文化知识水平。不懂得和不遵守社会生活准则,没有或缺乏社会的公德修养,就会在客观行为上出现偏差。所以,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社会公德意识教育。

7建立健全学校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的应急机制。近年来,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学校环境已大幅改变,外侵因素逐渐增多,学校突发事件的发生率也随之增高,造成的损害日益严重,这是学校无法避免且被迫面对的现实。近年来,各地学校突发事件频传,包括学生自杀、坠楼、校园暴力、集体食物中毒、离家弃校出走、教师、学生性骚扰、性侵害事件等。这些发生在校园内或者与学校成员有关的、因内外环境因素所引起的一种对学校生存、发展具有立即且严重威胁性的情境或事件,我们称之为校园危机或者学校突发事件。学校可以成立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的领导机制,学生签订未成年人保护协议,老师签订师德师风承诺书等举措来应对。

8、保护未成年人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心理健康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没有强健的体魄,难以带来正常的发展,但若没有健康的心理也难以形成完善的人格。它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对我们的国家发展、民族的进步更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中小学生因心理障碍产生的过激行为如自杀、杀人等事件时有发生。导致这些极端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与他们的心理素质有很大关系。在过去应试教育的影响下,许多学校重视学生智力培养,而忽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不仅是的保护,更多的是的问题。为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减少中小学生极端行为的发生,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9条增加规定了心理健康辅导的内容,即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9、考虑相当部分未成年人喜欢上网的特点,应当高度加强网吧的管理,启用更多的绿色网吧,过滤不健康的内容,并在教育资源的软件开发上下功夫,将精彩的未成年人电视节目搬到网上,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

10、补充和强化社会各部门对儿童保护的责任,如出版.影视.文化等部门对儿童精神产品的创作要有倾斜政策,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儿童推销香烟和酒类,更严禁组织,引诱,教唆儿童卖艺等。新闻媒体的报道和其他采访应充分考虑和尊重采访对象的意愿,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应谨慎行使,对未成年人案件应注意用匿名报道。

11、国家应当培养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专业人员。目前我国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才欠缺。想要真正把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起来,不仅要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还要懂得儿童生理学和心理学。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有先进的经验,可以根据中国的国情予以借鉴。

立法与司法的保障仅仅是实现未成年人权利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社会现实中大量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事实告诉我们,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取决于法律的完备,更依赖于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基本认同和深刻理解,依赖于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推崇和重视。建设和谐法制社会,必然要求我们在立法、普法的同时,必须注意与法律相适应的价值观念的宣传和普及。我们必须深化未成年人普法教育,以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以未成年人法制教育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为主要载体,采取普法知识竞赛、案例分析、演讲比赛、模拟法庭等形式,在青少年中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热潮,构筑起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利及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的信仰。

美国少年法庭运动代表人物、著名法官朱力安·马克指出:“如果发现他(未成年人)走向犯罪并被控告,则不应一味地予以处罚,而应该实行改造;不是让他从此堕落下去,而是要叫他振奋起来;不是要把他摧垮,而是要他发展;不是要把他变为罪犯,而是要把他造就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我们需要用社会的关心,用法律的呵护,用诚挚的行动去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去托起明天的太阳!

参考文献

[1]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读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2] 《法学杂志》2012

[3]《心理健康》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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