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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命之光帮教协会章程(草案)说明

发布时间:2011-12-30 21:51:03 作者:协会筹备资料

深圳市生命之光帮教协会章程(草案)说明

《深圳市生命之光帮教协会章程》(草案)(以下简称章程)是由协会筹备组根据民政局提供的国家民政部的章程示范文本要求,结合我们生命之光帮教的实际草拟的,共分八章四十八条,分别对协会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成员组成、资产管理以及经费来源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受筹备组委托,我现就章程的有关问题简要说明如下:

一、协会性质

章程第一条和第二条分别说明了协会的名称及其性质。深圳市生命之光帮教协会是由我市志愿从事服刑、劳教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的志愿者、专家学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依照章程第三条的规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社会愿意从事帮教工作的志愿者,参与对服刑、劳教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促进他们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开展禁毒、防艾宣传与帮教,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章程第六条规定了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组织与指导会员对服刑、劳教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

(二)协助政府开展社区娇正工作;

(三)开展防艾滋病、防毒禁毒宣传与帮教工作;

(四)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再就业进行指导、帮助;

(五)指导、帮助服刑、劳教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家属开展帮教工作;

(六)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七)承接政府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三、会费标准

本会经费来源由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及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等方式,经过筹备组征询会员单位和部分会员后,现达成以下会费收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五)一般会员及监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缴纳会费的单位与单位负责人(即理事会成员)重合时,只收取一次等额会费。

见章程第三十一条,会费标准有所调整可根据《深圳市生命之光帮教协会章程》的修改执行

四、协会的组织机构 

依照章程第四章规定:会员大会每届4年。由会员大会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本会设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成员十二名,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文章来源袁永红